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3330号
原告:陈文兵,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王斌,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马澄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文兵与被告王斌、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陈文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文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文兵撤诉。
审 判 员 杨小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