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3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东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园舟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潘仁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住无棣县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忠,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浙东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40768.85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40768.85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且名下账户被多轮查封;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另案处置,无剩余价值;向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部分等进行查封,未发现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债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数额不足尚未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线索且已告知申请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赵连辉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