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61909000H,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海湖星城写字楼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35820C,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00号联通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3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426755.5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保险。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