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4执1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61909000H,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海湖星城写字楼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950229294,住所:海南州共和县光伏发电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青0104民初3366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运维费492800元,违约金18391.23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4979元,以上合计516170.2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其可供执行财产,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运维费等516170.23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3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