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61909000H,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海湖星城写字楼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227A78,住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00号联通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3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前向原告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变电站2020年、2021年运维费1554000(如逾期未付,则原告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主张违约金5870.18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099元,由被告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运维费、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63369.1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现金价值、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案款163369.18元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3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