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03民初12030号
原告: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7号楼6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59689469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宁市教育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00007575747L。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师(南宁)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壮美八桂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南宁交投凯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合作2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2617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宁市翠竹实验学校,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0MB1G94832B。
负责人:***。
原告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壮美八桂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翠竹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60元,由原告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11560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给原告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