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10号

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桂0108民初407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解除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内存款101979.99元为限的冻结措施(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41536166210);分别解除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101979.99元为限的冻结措施(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41059596017、中国工商银行:2103200601000360753);解除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40.60元为限的冻结措施(交通银行:6222620770004024073)。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8民初407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