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432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东,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富蕴金山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宫瑞清,系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蕴金山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富蕴金山矿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4322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皓 晔
审判员 哈尼霞古丽·巴克提汗
审判员 波拉提汗&mid dot;哈里甫汗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维娜拉&mid dot;索胡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