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7203号
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袁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珂,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商住楼栋2303房。
法定代表人:田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恒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广恒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广恒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贵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婷
书记员龙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