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

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467号之一
原告: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29号。
法定代表人:STEPHANJOSEFEIRI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周其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泽,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8元[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