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81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STEPHANJOSEFEIRI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菖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风雷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与***菖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1081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宗承宝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