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8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何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菖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风雷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爱立许机械(江阴)有限公司与***菖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菖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劵、车辆等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承宝
审判员 王保国
审判员 郭李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