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795号
原告:上海巨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2999号第8幢厂房-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巨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吴忧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8865号。
原告上海巨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吴忧包装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巨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巨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