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331号
原告:江苏亿某某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亿某某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受理后,原告江苏亿某某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亿某某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亿某某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