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曙光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mWQAF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泰山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7866942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996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