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与浙江有色测绘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4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浙江有色测绘院。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环城东路208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程勘察院依据娄底仲裁委员会娄仲裁字(2013)18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有色测绘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裁决书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浙江有色测绘院称:其与湖南娄底市四一八测绘勘察院于2003年签订过二份测绘合同,该两份合同的工程款已履行完毕。湖南娄底市四一八测绘勘察院与湖南省工程勘察院不能确定为同一主体。其与湖南省工程勘察院之间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娄底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不能受理。请求对娄底仲裁委员会娄仲裁字(2013)18裁决书不予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浙江有色测绘院与湖南娄底市四一八测绘勘察院之间签订多份测绘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向湖南省娄底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湖南娄底市四一八测绘勘察院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四一八队,因分立解散,2006年9月18日被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湖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四一八队证明湖南娄底市四一八测绘勘察院系该队原来的二级机构,主要从事对承接测绘勘察业务,其注销后原业务全部归口湖南省工程勘察院。湖南省工程勘察院为湖南娄底市四一八测绘勘察院权利义务承继人。娄底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浙江有色测绘院不予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