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02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公司。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小坝镇河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湖南省工程勘察院申请执行贵州毕节市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折弯机(机床型号PPT165/30,机床编号120688、机床型号PPT165/30,机床编号130218)两台,移送我院对外委托办公室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评估费,我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向我局下达终止评估通知书,故依照法律规定,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