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民初364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荣,焦作市马村区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天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冰。
被告:***,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德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