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民初4485号
原告:***,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51153359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50928484,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70/5828555。
法定代表人:袁建伟,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豫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7492308875,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联系电话:18238668768。
法定代表人:贾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9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仲秋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兰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