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6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传美,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天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源,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5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2.5元,减半收取3011.2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储运贸易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程俊林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车韩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