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和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沙湾县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和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沙湾县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和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能公司)、沙湾县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塔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和能公司给我支付工程款为322534.14元,少算了10万元。和能公司应给我支付的工程款应为422534.14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判决对我主张的设备租赁损失84877.83元、车辆损失239100元、人工停工损失109803元以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时再审申请人***对丰源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确定工程结算价为1583603.02元没有异议,但提出该审核报告存在少算124973.33元、漏算54391.2元的情形。对***提出的少算、漏算部分二审也予以全部支持,并据此确认***承建工程总价款为1762967.70元。扣除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已付工程款1440433.59元,和能公司尚欠***工程价款为322534.14元。***在二审审理时并未提出除少算124973.33元、漏算54391.2元工程款外尚有10万工程款未予计算的问题,也无证据证实。故***认为本案二审给其少算10万,继而认为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至于***提出的设备租赁损失、人工停工、车辆停工损失问题,因二审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未予审查处理,对此***可另行处理。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