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西县城镇物业供热燃气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龙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1222民初1382号 原告:***,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系***哥哥。 被告:兰西县城镇物业供热燃气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黑龙江省龙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兰西县城镇物业供热燃气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龙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书载明:因***与兰西县城镇物业供热燃气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龙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兰西县城镇物业供热燃气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龙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计给付***5000元,原告***不再对本案主张任何权利,申请撤回对兰西县城镇物业供热燃气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龙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4年7月4日出具了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兰西县城镇物业供热燃气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龙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兰西县城镇物业供热燃气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龙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兰西县城镇物业供热燃气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龙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