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真光旅行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6民初19818号
原告:***,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真光旅行社,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桂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真光旅行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3,2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以3,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7年起与被告建立合作关系,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下属的上海真光车队,期间原告一直以自有资金用于车队运营,双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至今。2019年1月,双方就车队账目进行了对账,共同确认原告投入资金数额并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200万元。同年2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就原告终止承包经营、向被告归还车队及被告返还原告注入资金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被告在此后未如约履行《协议书》项下义务,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协议书》约定被告按2,800万元金额给付,且车队的40辆客车按约也应作价600万元,因此被告的欠款金额应为2,200万元。此外,不同意支付利息,案涉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答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筹款时间且答应进一步商议和解,但原告却直接起诉了。即便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利息,也应以2,20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点及计算标准确实与《协议书》约定一致。
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被告将《协议书》项下钱款支付给原告后,原告会将车队的全部有形及无形资产交还被告掌控。
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2007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接替案外人担任被告下属汽车客运车队的负责人,车队成立所需的车辆、购置费用、车队人员所需费用等均由原告承担,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5,000元费用并负责车队的全权运营和管理,被告负责车队的监督指导,承包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当月13日,原告与案外人就某让承包运营被告车队的各项事宜签订了《协议》。其后,原告按约运营被告下属车队。
2019年2月12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乙方退出甲方的汽车客运车队一事进行了多次协商,现已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双方同意终止于2007年1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乙方将汽车客运车队交还给甲方,由甲方运营管理,但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过渡工作,保证车队正常运转。三、经双方对账后确认:1、根据甲方提供的财务账册(已由甲方复印后盖章交给乙方一份)记载,甲方确认,截至2019年2月28日所有车队账户中的款项均为乙方投入,具体金额按银行流水为准。2、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甲方提供的财务账册(已由甲方复印后盖章交给乙方一份)记载,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为3,200万元(大写叁仟贰佰万元整)。四、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归还乙方上述款项后车队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1、甲方未归还所有款项前,乙方有权不予完全交还车队;2、本协议书签订后,车队所得收益应作为甲方还款归乙方所有,直至甲方还款。五、因甲、乙双方多年合作关系,乙方同意甲方按2,800万元(大写贰仟捌佰万元)归还款项,并按以下约定还款:1、甲方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乙方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鉴于甲方资金困难,甲方同意乙方出售车队中40辆运营车辆用于抵扣上述款项,双方一致同意上述40车(详见附件3)作价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销售事宜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其余款项由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2、甲方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乙方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3、甲方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乙方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4、甲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乙方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六、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任何一期的,乙方均有权按全额3,200万元(大写叁仟贰佰万元整)向甲方主张全部款项,同时甲方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十、协议期间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上海真光旅行社闸北营业部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俞家巷3号201室。……附件:1、双方于2007年签订的《协议书》;2、银行流水单;3、拟出售车辆列表”。
之后,被告未按约还款,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07年11月5日《协议书》与2007年11月13日《协议》、银行流水清单一组、《公司运营车辆清册》、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一组、2019年2月12日《协议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曾建立真实有效的承包合同关系,双方亦切实履行了相应权利义务,现双方经协商终止承包合同关系并进行了结算且达成书面《协议书》,就应按双方之新合意履行各自义务。虽然2019年2月12日《协议书》确实提及还款金额按2,800万元金额计付并约定了40辆客车的折价事宜,但也同时约定了被告若有一期不能按约付款就仍应按实支付3,200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偿付利息,况且,原告已明确表示收到被告全部款项后会及时按约交还车队所有资产,故在被告并无相应证据表明原告已出售车辆折价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原告按约提出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真光旅行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还款3,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真光旅行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以3,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上海真光旅行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99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被告上海真光旅行社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慰苹
人民陪审员  张庭建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