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237号之一
原告:上海真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桂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真光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真光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真光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