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21974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上海真光旅行社,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子洲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宁康,该旅行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雅高珺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伟文。
原告上海真光旅行社与被告雅高珺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沪0107民初29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雅高珺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823.9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随之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7年12月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2日,申请人上海真光旅行社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雅高珺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823.90元的冻结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瑞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