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21974号
原告:上海真光旅行社,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宁康,该旅行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高珺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伟文。
原告上海真光旅行社与被告雅高珺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真光旅行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478元,均由原告上海真光旅行社负担。
审判员 钟瑞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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