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诚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犍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123民初1214号
原告:四川宝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3E36G46,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4栋9层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诚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犍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MA687LWT1M,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圣泉路697号。
负责人:***。
被告:中诚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727165,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南段301号附401号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宝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犍为分公司、中诚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4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四川宝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宝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宝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