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4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耐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丽江路32弄88号第2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侯好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石堤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尤飞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智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文,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耐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耐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6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锦明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