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耐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耐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4367号
原告上海耐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耐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耐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耐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冯余芳
书记员  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