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27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耐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耐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耐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上海耐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耐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23460元)。
审 判 长 周 慧
人民陪审员 姚仕林
人民陪审员 余国会
书 记 员 王 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