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760号
原告:长沙亚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萍3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3层03B04(园区)。
法定代表人:粟付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长沙亚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亚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亚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亚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于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