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一字第7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城民靖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城民靖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