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扬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003民催26号
申请人:江苏扬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北路营业楼3-4。
法定代表人:许进。
申请人江苏扬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扬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8445594,票面金额为4万元,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扬州美琪支行,申请人为江苏扬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市邗江区财政局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扬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扬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伶
审判员 田 文
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