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627民初46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