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0922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核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核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