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822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被执行公司员工。 本院根据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822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该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欠款支付欠款14141437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15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款项支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 一、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2345153元、工程款及利息6586869元及利息1009415元,以上执行金额合计14141437元; 二、因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享有应收债权,但是具体分配比例及分配金额还未明确,待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享有应收账款的具体分配比例及分配金额还明确后,在再应收债权范围内进行分配;若在分配后仍存在不足清偿此案执行金额的情况,双方再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就未清偿部分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费用81541元由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审查认为,该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822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 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