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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灵岩石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13行审32号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翟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元忠,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灵岩石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起凯,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6121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山东灵岩石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占用金庄村集体土地进行硬化地面,截至目前,实际占地面积519平方米,硬化面积519平方米,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同时认定该宗地519平方米占地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农用地,519平方米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61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限山东灵岩石艺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51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山东灵岩石艺有限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51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退还给金庄村村民委员。3、对其非法占用51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1038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61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虽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10380元,但其他处罚义务未履行。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8)6121号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拆除山东灵岩石艺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金庄村51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61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61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限山东灵岩石艺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51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灵岩石艺有限公司在申请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裁定事项,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张夏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健
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
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