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民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江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江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市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88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