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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江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市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民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江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江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市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88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