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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6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