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6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