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

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519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一、判令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0912.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判令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59008元;三、判令***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3519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3519号之一民事裁定,实际冻结了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1430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供1430000元保全担保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提供的1430000元保全担保金(该款已汇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二、解除对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账号:70**2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冯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