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

昆山靖厉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767号
申请人:昆山靖厉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53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1F1D96。
法定代表人:王艳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红,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石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89758M。
法定代表人:凌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仓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6504827X。
法定代表人:蔡卫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山靖厉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太仓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靖厉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太仓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390000存款或相同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太仓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39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郁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