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089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石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89758M。
法定代表人:凌震。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他等值担保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浏家港支行账户(账号70×××29)、中国工商银行太仓港区支行账户(账号11×××3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