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000号 原告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