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湖南省地建集团基础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003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地建集团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地建集团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省地建集团基础工程公司、***未按本院(2020)湘1003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地建集团基础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50179.32元(含申请执行费2120.8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50179.32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