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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16303号 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担任职务不详。 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交纳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