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湘乡市潭市镇新群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381民初44号
原告: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72号人民公馆楼2717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潭市镇新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湘乡市潭市镇新群村。
法定代表人:***,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潭市镇新群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本院组织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