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903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南某。
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E)。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连仲字第04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连仲字第049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