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714401422,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财富广场A区2幢Z单元1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文,巴中市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