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714401422,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特别授权)代理人:杨清文,巴中市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19)川1903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5195.64元及违约金46000元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粤TX××**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已另案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