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民初1643号
原告: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714401422,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财富广场A区2幢Z单元1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先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清文,巴中市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307X3,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才。
原告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巩 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云亮